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我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单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处是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我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监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落实,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四)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应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处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对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我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应报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审批(附件)。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我院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我院外网;
(二)我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各部门应维护好职责范围所对应的“信息公开”频道。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院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综合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由综合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监察审计工作处室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院监察审计工作责任处室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